河南,新乡。张女士与刘某恋爱后同居,刘某表示非张女士不娶,先后给张女士转账4万余元,并付了8万元彩礼,张女士也倾其所有,同居四年流产五次。后来二人分手,刘某状告张女士退还12万元。(案例来源于:光明网)张女士和刘某是同事关系,二人因工作中经常要打交道,渐渐越来越熟悉,在相识两个月后确立了恋爱关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恋爱后二人租了一套房子开始同居,这时期的刘某百般讨好张女士,逢年过节都要给张女士发个红包或者转个账。
张女士感动不已,全心全意对待刘某,刘某表示此生非张女士不娶,转给了张女士8万元,称这是预付给她的彩礼,张女士听了后更加感动,对刘某更加掏心掏肺。
同居不久后,张女士意外怀孕了,因二人事业都在起步阶段,这个孩子没能留得住。随后,在同居的4年间,张女士先后又怀孕4次,但是都打掉了。
这期间,二人也经历过很多事,但是,最终感情没能经历住岁月的磨难,四年后,刘某对张女士说分手,张女士虽然十分难过,但是她并没有纠缠,而是选择接受。
然而,让张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二人刚分手不久,刘某突然起诉了她,要求她返还此前转给她的8万元彩礼并4万元转账。
刘某给张女士发去转账截图,称当时二人恋爱时,转给她的8万元是彩礼,两个人又没结婚,彩礼应该退给他,还说张女士不还钱就是骗人。
张女士心里凄苦不已,恋爱四年她对刘某掏心掏肺,刘某转给她的钱,她都贴补在了二人时常的花销中,自己一分也没有留下。况且,这几年她为刘某流产了5次,他怎么好意思找自己要钱呢?
她对刘某说明情况,但是刘某并不买账,坚持让她退还8万元彩礼和其他转账共计12万元。
在本案中,刘某和张女士在恋爱期间转账、彩礼等财产纠纷引发了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
但是,考虑到张女士也为刘某付出了很多,包括多次流产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以及将刘某的转账用于二人生活花销等,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张女士只需返还部分彩礼。
一、法律规定
当事人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在本案中,刘某向张女士转账8万元并多次向其转账共计四万余元,双方之间形成了财产关系。而彩礼属于一种婚前财产的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彩礼应当返还。
二、法律构成要件
根据本案的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法律构成要件:
1. 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并同居四年。
2. 刘某向张女士转账8万元并多次向其转账共计四万余元。
3. 张女士将刘某的转账用于二人生活花销等,没有个人占有。
4. 双方未能结婚,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
三、根据以上法律构成要件,一审和二审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 张女士无需返还8万元彩礼,因为双方未能结婚,彩礼应当返还。
但是考虑到张女士也为刘某付出了很多,包括多次流产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以及将刘某的转账用于二人生活花销等,因此张女士只需返还部分彩礼。
2.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张女士只需返还15000元彩礼。
四、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刘某要求张女士返还8万元彩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考虑到实际情况,本案中的张女士和刘某已经同居四年,且张女士多次怀孕流产,这些都对她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因此,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最终判决张女士只需要返还15000元的彩礼。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处理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
因此,在恋爱期间,双方应当理性处理财产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本案中刘某和张女士因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引发争议,但最终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合理的判决,既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结婚理应返还,刘某多次向张女士转账共计四万余元,并转给张女士8万彩礼,理论上张女士应当退回。
但是,结合实际情况,双方同居四年,并造成张女士五次怀孕流产,对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且对她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影响。
双方4万多元的转账多用于二人生活花销,不用返还。另外,虽然二人并未登记结婚,彩礼需要退回,但考虑到陈女士的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原则,判决陈女士退还刘某彩礼15000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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