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盛夏酷暑季节。因工作需要,有不少劳动者要坚守户外工作岗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发生中暑并导致伤亡该怎么办呢?近日,本报特邀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律师结合具体案例对相关情形作出了详细法律评析。
(资料图)
案例1 职工在工作中中暑可认定工伤
王老伯今年54岁,自2016年起来京工作。因无其他工作技能,经人介绍,他与某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保安,工作地点在某商场地上停车场,负责指挥管理来店客户地上停车。由于商场生意火爆,进出私家汽车较多,致使王老伯长时间露天工作。
2023年入夏以来,北京的天气格外炎热。6月23日下午1时,王老伯正在指挥车辆停靠时突然中暑,送到医院救治后苏醒,住了三天医院才回到住处,此后仍然有些恶心、身体乏力等症状。前几天,职业病诊断部门确认王老伯为职业病。
王老伯想知道,像他这种情况能否认定工伤?
评析
一般情况下,很多人都会把中暑当成一种外源性突发疾病,很少把它和工伤联系起来。其实,中暑是有可能会被认定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再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来看,如果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导致中暑,被职业病诊断部门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因此,劳动者若要诊断职业病需要首先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对职业病诊断医师签署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核,确认诊断的依据与结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书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五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份,用人单位两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本案中,王老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而中暑,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就诊并被诊断为职业病,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2 职工在工作中因中暑伤亡可享工伤待遇
小李是北京市某旅行社导游,2021年到该旅行社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000元底薪加提成,工作内容为北京地区接团导游。2023年7月15日上午11时,在接待江苏老年旅游团来京旅游带领游览故宫名胜时,因气温持续几天在高位运行,小李连续接待几个团没有得到充分休息,当走到午门时突然倒地,被120送往附近医院抢救,两个小时后抢救无效身亡。经诊断,小李系高温中暑引起突发性心梗。
小李的妻子带着一个12岁的儿子来到旅行社交涉。经调解,旅行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小李亲属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赔偿金。
评析
本案中,小李与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作内容是导游,其突发疾病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正在从事导游工作,经抢救2个小时后不幸身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小李的情形显然符合这一法律规定,应当“视同工伤”,其近亲属应当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偿。
有一点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即本案中小李是中暑引起的心梗去世,如果纯粹因中暑死亡,是直接依据上述规定视同工伤?还是依据上述条例第十四条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先有职业病诊断认定然后再认定工伤?律师认为,这种两种做法都行得通。但哪种做法更便捷呢?可以做以下比较:
如果小李亲属想进行职业病诊断,然后进行工伤认定,此时的不利条件是并非所有医疗机构都有权出具职业病诊断。再者,在抢救现场那种慌乱的场面中,医生和家属也未必能想到工伤认定及出具职业病诊断等问题,若无职业病诊断就谈不上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支付了。因此,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小李的亲属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进行“视同工伤”的认定工作。
在这里,还要进一步提醒劳动者和家属:一要防犯假装抢救,“拖”过48小时;二要提醒用人单位及医生要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不要触碰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案例3 职工在工作中因中暑遭受损失可获补偿
2022年小凯与某纺锭厂签订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实行底薪加绩效模式,工作地点在纺锭厂车间,看管50台纺锭机。纺锭厂工作环境较闷热,平均温度都在四五十摄氏度,平时不忙时还能三班倒,正常上下班,若有紧急订单就要不断地加班。
今年7月初,纺锭厂通风机坏了一台,正在维修期间,工厂来了一份加急订单,需要加班三天才能完成。由于正值酷暑季节,小凯连续加班两天后,突然体力不支,中暑晕倒。幸亏被工友及时发现,送到附近医院抢救,住了五天医院才好转。医嘱告诉他要充分休息,并加强营养。经历此事,小凯感到懊恼,觉得自己额外花了医疗费又耽误了赚钱,损失很大。
小凯的各种损失,要由他自己承担吗?
评析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改善作业场所环境和条件,开展防暑降温、中暑急救等知识培训,切实保障劳动身心健康。
健康权、休息权是劳动者最重要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如果在高温条件下,单位没有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如因未依法提供防暑降温措施导致劳动者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小凯因工受伤,是因为单位通风设备出现故障,致使本已高温的工作环境更加恶劣,加之加班加点,超出了人体承受极限,导致小凯中暑住院。在这个过程中,小凯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他的医疗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均应由单位负担。
(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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