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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加快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形成“物质+服务”救助方式,提升困难群众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困难群体个性化、多样化救助需求。
《实施意见》明确,服务类救助的对象是有相关服务需求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点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其他困难家庭和人员。
服务内容包括:为服务对象提供探访慰问、帮办代办、膳食供应、居所清洁等生活类服务救助。为服务对象提供送医陪护、康复训练、日常护理等照护类服务救助。对服务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以及未成年人托育、课业辅导、权益保护等支持类服务救助。将服务对象生活、就学、就业、医疗等方面救助需求,依程序转介给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提供资源链接类服务救助。各地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实际需求,提供其他方面服务类救助。
《意见》规定,县(市、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是提供服务类社会救助的主体。全省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购买内容、承接主体、购买程序、项目管理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细化建立健全发现报告机制、服务承接机制、服务评估机制和资源链接机制的具体措施,增强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效供给和服务质量。
《意见》要求,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推动服务类社会救助数量、质量、效果相统一,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高效。要广泛宣传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成功做法和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为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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